此 案由大名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,法院認為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條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條、第六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本案二被告人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,出賣親生子女,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,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。鑒于被告人秦某甲、秦某乙已將贓款、贓物全部退繳,當庭自愿認罪,認 罪態(tài)度較好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近日,邯鄲大名縣人民法院刑庭審結了一起拐賣兒童案件。秦某甲系被拐賣兒童的親生父親,秦某乙系被...